(2014)雁民初字第02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龙某某与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2538号原告龙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陕西达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西安市雁塔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师。被告王某甲,男。被告王某乙,男。被告王某丙,男。被告王某丁,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某于2014年12月3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43元,全部退还原告龙某某。审 判 长 赵 妍人民陪审员 贾泉俊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