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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民初字第02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龙某某与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2538号原告龙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陕西达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西安市雁塔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师。被告王某甲,男。被告王某乙,男。被告王某丙,男。被告王某丁,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某于2014年12月3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43元,全部退还原告龙某某。审 判 长  赵 妍人民陪审员  贾泉俊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