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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文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钟守忠犯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守忠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温文刑初字第17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守忠,原系文成县西坑镇卫生院院长、原县政协委员。因本案于2014年7月11日被文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文成县看守所。辩护人严永斌,浙江诚意律师事务所律师。文成县人民检察院以文检公诉刑诉(2014)1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守忠犯受贿罪,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14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文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文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守忠及其辩护人严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文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0年至2014年3月,被告人钟守忠在担任西坑畲族镇卫生院院长期间,利用负责西坑畲族镇卫生院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帮助药商戴某(另案处理)使其代理的药品,未按规定通过药事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而直接被西坑畲族镇卫生院采购并使用,并因此收受戴某给予的回扣款人民币16640元。2、2011年至2014年6月,被告人钟守忠在担任西坑畲族镇卫生院院长期间,利用负责西坑畲族镇卫生院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帮助药商秦某(另案处理)使其代理的药品,未按规定通过药事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而直接被西坑畲族镇卫生院采购并使用,并因此收受秦某给予的回扣款人民币60110元。被告人钟守忠收受贿赂后,将其中的16000元好处费分给了西坑畲族镇卫生院具有处方权的两名医生。3、2011年11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钟守忠在担任西坑畲族镇卫生院院长期间,利用负责西坑畲族镇卫生院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帮助包志裕使其代理的药品,未按规定通过药事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而直接被西坑畲族镇卫生院采购并使用,并因此收受包志裕给予的回扣款人民币22974元。2014年7月11日,被告人钟守忠被本院依法传唤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4年8月29日,被告人钟守忠家属向本院代为退出赃款人民币83724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文成县卫生局文件、西坑畲族镇卫生院文件、银行账户明细及原始凭证、西坑畲族镇卫生院药品采购情况表、扣押款物清单等书证;证人戴某、秦某、包志裕、包某、张某、钟某甲、赵某、雷某、周某、李某、季爱芳等的证言;被告人钟守忠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守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且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钟守忠辩称:药事管理委员会是安排安全用药、合理用药,进药是按照医生的用药量,自己没有利用院长的职务便利,不属于受贿罪,而应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辩护人辩称:1、关于本案定性,本案中被告人钟守忠是利用医生的处方权的职务便利,而不是院长的职务便利,应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关于本案受贿金额:基药之前的1600元不应计算在内;用于医院的费用12000元和4300元,视为上交单位,可不作为受贿金额;分给其他医生的16000元,不应作为受贿金额。3、关于本案的从轻情节:被告人钟守忠于2014年7月3日主动向纪委作了如实供述系自首;主动退赃;初犯。建议法庭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为证明其辩护意见,向本院提供述了以下证据:1、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医师执业证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被告人钟守忠系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系医务人员,享有处方权的事实。2、证人钟某甲谈话笔录,以证明进药数量由门诊医生核对确定与钟守忠院长职务无关;门诊医生知道进药数量与回扣相关联及收取回扣的事实。3、证人钟某乙的谈话笔录,以证明进药数量由门诊医生根据用药情况出具清单交由药库管理人员进药;2014年上半年西坑卫生院装修,其中材料款钟守忠出资未向该院报销;2013年5月、2014年4-5月钟守忠为该院支付二笔费用,分别是2000余元及4300元未向该院报销;钟守忠支付费用来源于药品回扣;钟守忠一贯表现良好。4、证人钟某丙谈话笔录,以证明进药数量由门诊医生确定;2014年该院装修材料钟守忠有支付;2012年至2013年间钟守忠共向该院支付接待费2.7万元未报销;钟守忠支付费用为他人所送。5、证人邢某谈话笔录,以证明钟守忠2014年上半年西坑卫生院装修,其中材料款钟守忠出资2.5万元;该出资来源药商回扣未向该院报销。6、西坑卫生院网购药单,以证明2013年、2014年上半年该院进药数量由门诊医生核对确认。经审理查明:1、2010年至2014年3月,被告人钟守忠在担任西坑畲族镇卫生院院长期间,利用负责西坑畲族镇卫生院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帮助药商戴某(另案处理)使其代理的药品直接被西坑畲族镇卫生院采购并使用,并因此收受戴某给予的回扣款人民币16640元。2、2011年至2014年6月,被告人钟守忠在担任西坑畲族镇卫生院院长期间,利用负责西坑畲族镇卫生院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帮助药商秦某(另案处理)使其代理的药品直接被西坑畲族镇卫生院采购并使用,并因此收受秦某给予的回扣款人民币60110元。被告人钟守忠收受贿赂后,将其中的16000元好处费以医院的名义分给了西坑畲族镇卫生院具有处方权的两名医生。3、2011年11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钟守忠在担任西坑畲族镇卫生院院长期间,利用负责西坑畲族镇卫生院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帮助包志裕使其代理的药品直接被西坑畲族镇卫生院采购并使用,并因此收受包志裕给予的回扣款人民币22974元。2014年7月3日,中共文成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群众举报及办案中发现的线索通知钟守忠到纪委进行谈话,同日对钟守忠采取“两指”措施。2014年7月11日,被告人钟守忠被文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传唤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4年8月29日,被告人钟守忠家属向文成县人民检察院为被告人钟守忠退出赃款人民币83724元。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书证1、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实文成县西坑畲族镇卫生院的事业法人性质。2、文成县卫生局文卫(2009)74号关于胡希云等同志任职的通知,证实被告人钟守忠任西坑中心卫生院院长兼西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3、西坑中心卫生院西卫(2010)15号关于成立西坑片医疗系统药事管理委员会的通知,证实被告人钟守忠系药事委员会组长。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证实被告人钟守忠具有执业医师资格。5、文成县卫生局文卫(2011)62号关于公布(公示)文成县基层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和地方增补目录(2011修订版)的通知、文成县卫生局文卫(2010)142号关于公布(公示)文成县基层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和地方增补目录(2010修订版)的通知、文成县卫生局文卫(2010)140号关于明确基本药物地方增补目录有关规定的通知、文成县卫生局文卫(2011)84号关于公布(公示)文成县基层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和地方增补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文成县卫生局文卫(2012)160号关于公布(公示)文成县基层医疗机构过渡期用药目录(2012年修订版)的通知,证实文成县卫生局公布的基药目录情况。6、文成县卫生局文卫(2010)139号关于印发《文成县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证实:第六条我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遵循由省级统一网上集中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的原则。具体方式为:1、签订合同,以县为单位统一与中标候选配送企业或药品生产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购销合同应明确权利与义务;2、需求计划。各医疗卫生机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满足临床需求的原则,由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组织集体研究确定选用中标药品和备案采购品种目录。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的基本药物采购计划,由对其实行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集中统一管理。3、发出订单。各社区卫生服务站定期向相应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领药方式发出采购申请,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期通过“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网”发出订单,经省政府采购中心交易平台,向有药品配送资格的中标企业发采购订单……第八条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库存应适量(约30天),并且库存药品消耗至约7-10天时即应报送采购信息,不得积压并将损耗减至最低。7、文成县卫生局关于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平台数据的说明,证实文成县政府办乡镇卫生院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并参加全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所有药品经由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采购使用。在此之前,乡镇卫生院的药品采购没有参加统一招标,由各医疗机构自行采购使用。8、文成县西坑畲族镇卫生院药品采购情况表及辩护人提供的西坑卫生院网购药单,证实文成县西坑畲族镇卫生院药品采购情况。9、文成县西坑卫生院记账凭证,证实西坑卫生院相关药品的购药情况。10、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分户明细对账单、存款分户明细查询,证实被告人钟守忠相关存款往来情况。11、文成县人民检察院扣押款物清单,证实2014年8月29日,季爱芳向文成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退出被告人钟守忠赃款人民币83724元。12、中共文成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钟守忠到案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7月3日,县纪委根据群众举报及办案中发现的线索通知钟守忠到纪委进行谈话,同日对钟守忠采取“两指”措施。期间,钟守忠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如实交代了其任西坑卫生院院长期间,先后收受药商代表秦某、戴某给予的好处费4万余元的事实。此外,钟守忠还主动交代了收受药商代表陈琳(真名为包某,实际代理人系包志裕)给予的好处费2万余元的事实。13、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钟守忠及相关证人的身份情况。二、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钟守忠的供述,证实自己于2009年7月份开始担任西坑畲族镇卫生院院长,负责院里的全面工作,包括人事、财物、药品采购等等。2010年10月国家实行基本药物制度改革后,基层卫生院成立了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药品的采购(从县里的基药目录里选购),药事管理委员会成员有自己、副院长周某、李某(后来任卫生院书记)以及医生钟某甲、张某和药库的赵某。按照规定,卫生院采购的药品都是要经过院里的药事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的,药事委员会第一次开会是有讨论确定采购的药品规格、产地的,但是后来变更药品产地、规格或者采购新的药品都没有开过会议讨论,可以由门诊医生(包括自己)提出来,自己可以自行决定药品的采购。就是说药事管理委员会在第一次会议之后就形同虚设了,没有按照规定来决定院里药品的采购,这方面自己作为院长和药事管理委员会主任是负有责任的。秦某是2011年才认识的,当时秦某让自己帮忙采购其代理的药品,每采购一盒给相应的好处费。2011年10月份,秦某又找到自己,让自己帮忙采购其代理的药品并约好相应的好处费。在2012年下半年到2013年上半年,秦某又让自己帮忙采购他代理的山东东阿阿胶,每盒给自己20元好处费,因为阿胶是中药,不在基药目录里面,不需要经过药事委员会和基药采购平台采购。秦某现金给自己好处费是二次计7000元,2012年8月至2014年5月转账给自己48690元,2011年6月4日以秦守宾的名义转账给自己信用社账户4420元,共计好处费给了60110元。自己有××平和泮托拉唑钠针的部分好处费分两次(大概是2012年10月份和2013年6月份)分给西坑卫生院医生钟某甲和张某各8000元左右。戴某代理的药品,在2010年实施基药之前,自己帮忙采购他代理的药品,他给自己每瓶4元好处费,那时采购量不是很大。2010年10月份实施基药之后,他代理的药品没有进入基药目录,就没有采购了。到了2011年10月份的时候,他代理的药品又进入基药目录,戴某让自己帮忙将其代理的药品采购到西坑畲族镇卫生院,并答应每采购一瓶给自己6元的好处费,后来又提高到7元。自己就答应下来,就让药库采购人员采购了,自己帮忙采购是不包括下属卫生室的。自己帮忙采购戴某代理的药品总数是1970瓶。戴某给自己的好处费按照实施基药之后采购的瓶数算出来是14990元,2010年和2011年他给自己的两笔是1645元,总共16640元。包志裕也有代理两种药品的,2011年开始自己就帮他采购这两种药品,后来包志裕将陈琳介绍给自己,叫自己帮陈琳采购她代理的三九参麦注射液(后来自己才知道其实是包志裕代理的),自己也答应了。这几种药品自己一直帮他们采购到2014年4月份。陈琳打到自己卡里的好处费是19974元,另外包志裕以前现金给自己3000元左右,加起来共有22974元。关于药品回扣好处费的使用,自己分给两个门诊医生钟某甲和张某各8000元左右;2012年至2013年技能大比武前几个星期分别两次给了钟某丙8000元和4000元,共12000元用于技能比武接待费用支出;2014年给了钟小民4000元用于创建二乙卫生院请专家吃饭;网购卫生院装修材料自己也垫付了24000多元,这其中有11000元回扣款,这笔钱是可以报销的。剩下的回扣款都用于个人开支了。三、证人证言1、证人戴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6、7月份的时候,自己想将代理的药品在西坑镇打开市场,希望西坑畲族镇卫生院能够采购自己公司的药品,自己经人介绍后就认识了钟守忠,后来自己约钟守忠吃饭的时候跟他说你们医院采购自己代理的药品,自己就给予他每瓶6元的回扣,钟守忠就同意采购自己公司生产的药品。大概到了2013年2、3月的时候,自己和钟守忠约定提高回扣标准,这以后回标准是每瓶7元。2012年4、5月份的时候,有人让自己代销甘肃省生产的独一味胶囊,当时代理商给自己的代理利润是每销售一盒给自己8-9元,这样自己就又跟钟守忠联系希望他们西坑卫生院能够采购这种药品,自己提出来的回扣标准是每盒6元,这个产品销量不是很好,另外自己跟销售商合作的不是很好,大概就代理了4、5个月,这个产品给钟守忠的回扣就很少。自己给钟守忠回扣的钱要么是通过信用社现金现存到钟守忠账户,要么就是直接给钟守忠现金,回扣标准是固定的,都是按照西坑畲族镇卫生院药品采购量来计算的。2011年至2014年自己给钟守忠的好处费是14990元;在实行基药前自己通过银行转账给钟守忠1650元,自己代理了2、3个月的独一味胶囊,这个药的量不大,所以自己给钟守忠的好处费至少是16640元。自己为什么给钟守忠药品回扣,因为钟守忠是西坑畲族镇卫生院院长,他对卫生院及下属卫生室的医生用药有管理、指导等权力,西坑区域有关药品销售自己就只找他了,给予他回扣,自己推销的产品就容易进入西坑畲族镇卫生院的采购名单并能得到使用,这样可以提高自己的销售业绩,完成销售任务目标,自己可以拿到比较好的销售提成。2、证人秦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12月份的时候,自己通过林全溪的介绍,自己就到西坑畲族镇卫生院办公室找钟守忠,向他介绍了自己代理的药品,并提出每销售一盒给他相应的好处费,他也就同意了。之后钟守忠就带自己到卫生院药库,跟药库管理人员说把自己代理的药品采购进来,之后他们医院就有销售该药品了。过了一二个月,自己主动提出将好处费从2元提到2.5元。自己一般每个月都把相应的好处费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打给钟守忠,但是西坑镇销售的情况不是很稳定,所以有时候好处费比较少,自己也会2、3个月给钟守忠打一次,一般超过500元就会把钱打给钟守忠。自己通过银行账户汇给钟守忠好处费共计48690元,叫自己朋友存给钟守忠信用社账户4420元好处费,以现金的形式在温州分两次共交给钟守忠好处费7000元左右,这样一共给了钟守忠好处费60110元左右。3、证人包志裕的证言,证实2011年10月份推行基本药物之后,自己有代理几种药。自己打电话给钟守忠,叫他帮忙让西坑畲族镇卫生院采购药品,当时自己与钟守忠商定药品的好处费。大概到了2012年以后,自己不想亲自出面代理药品,就找了自己外甥的一个同学包某帮忙,叫她帮自己出面代理药品,同时自己跟她讲好有关药品的好处费标准,叫她向卫生院推销自己代理的药品。2012年初,自己打电话给钟守忠,说自己代理的雅安三九参麦注射液的代理权转给陈琳(实际为包某),并说这种药的价格通过招投标后,价格由原来每支20元降到7.7元,让钟守忠关照下陈琳,帮忙将该药购入卫生院。给钟守忠的好处费都是按卫生院药品的采购量结算的,自己以现金形式给了钟守忠好处费3000元左右,让包某以陈琳的名义给他存了19974元,自己一共给的药品好处费是22974元。自己为什么给钟守忠好处费,是因为钟守忠是西坑畲族镇卫生院院长,他可以让西坑畲族镇卫生院采购自己代理的药品,要不然自己代理商的药品会被其他代理的药品挤掉,给予药品好处费是医疗行业普遍存在的潜规则。4、证人包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3月份,自己大学快毕业进入实习阶段,自己认识了同学王海峰的舅舅包志裕,包志裕看自己有空,就让自己给他推销几种药品,自己记得其中一种名为参麦注射液的针剂,价格是7元左右,每销售1支给1.3元的好处费,自己就同意了。当时他还给自己印了一叠名为陈琳的名片,上面的手机号码是自己当时使用的号码,他让自己以陈琳的名义去推销。3月份的一天,包志裕让自己将一笔钱(具体金额记不清了)送到西坑畲族镇卫生院给一个叫钟守忠的人,并说他已经电话联系好了,叫自已自称是陈琳。于是自己就坐车到了西坑畲族镇卫生院,当时在输液室边上的办公室找到了钟守忠。因为当时他在看诊,还有病人在,自己就跟他说自己是陈琳,电话联系过的,钱怎么给?他说:“再说”。自己看他不方便,于是自己给他留了电话之后就回来了。之后,他给自己发了一个短信到自己的手机上,内容为钟守忠的姓名加一个信用社的账号。自己收到后给他打了电话说短信收到了,他跟自己说将钱存到那个账号就行了。自己就问包志裕以谁的名义给钟守忠存钱,包志裕让自己以陈琳的名义将钱存给钟守忠。于是自己就将包志裕给自己的那笔钱以陈琳的名义现存入钟守忠信用社的账号里。之后差不多每个月自己都会从金华过来,包志裕都会给自己一笔钱,自己就都将钱以陈琳的名义现存入钟守忠信用社的账户。(经过仔细查看对账单)上述总计19974元钱都是包志裕给自己让自己存给钟守忠的药品好处费。自己每次帮包志裕存钱给其他人,他都会给自己1500元或2000元钱,包括自己从金华过来的车费、住宿及电话费,过年的时候他会给自己包个红包。5、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改革时,西坑畲族镇卫生院成立药事管理委员会,开过一次会议讨论勾选符合西坑镇卫生院的基药目录,当时自己作为药事委员会成员也参加了这个会议。之后卫生院变更药品产地、规格或新进药品时,就都没有经过药事委员会商量了,有时是门诊医生觉得有需要就提出来,然后有经过自己、钟守忠、钟某甲商量,但也以钟守忠的意见为准,有时是钟守忠独自决定采购的。2012年到2013年上半年期间,钟守忠跟自己说相关药品的好处费,之后钟守忠多次给自己数额不等的现金,一次给了1900元左右,一次1000元左右,其他具体金额记不清楚了,但自己大概估算共计有4000元左右。2013年下半年开始钟守忠就没有分给自己药品好处费了。6、证人钟某甲的证言,证实自己系西坑畲族镇卫生院办公室主任,2010年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改革时,西坑畲族镇卫生院成立药事管理委员会,主要是确定卫生院采购药品的产地、规格。2010年在确定卫生院基本药品目录时,卫生院有召集自己、张某、赵某等人开会进行商讨,但主要以院长钟守忠的意见为准。之后卫生院变更药品产地、规格或新进药品时,就都没有经过药事委员会讨论决定,有时是经过自己、钟守忠、张某商量决定,但也以钟守忠的意见为准,有时是钟守忠独自决定采购的。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钟守忠给自己400元左右的钱,自己问他这是什么钱,他叫自己别多问,拿去就行了,自己见钟守忠比较神秘,也就没有再多问收下了钱。过了大概一个月,他就叫自己统计他、张某和自己三个人阿乐欣用药量的数据,并对自己说:“青霉素类的阿乐欣有空间(意思就是回扣)1元钱”之后,他又给了自己240元阿乐欣药品的好处费。自己在此后的开药过程中对阿乐欣也有所关注,也有使用过该药。一、二个月后,钟守忠又叫自己统计他、自己、张某的用药量数据之后,他给了自己1200元。之后钟守忠又叫自己统计了几次他、自己、张某的用药量,还有给过3、4次药品的好处费,每次数额自己记不清了,大概总额有6800元左右。从2012年-2013年自己总共从钟守忠那里拿了8700多元的好处费。自己还记得2013年3、4月份的时候,钟守忠还叫自己统计过一次他、自己、张某药品的用量,但是之后没有给自己分配好处费。从2013年下半年开始,钟守忠就没有叫自己统计用药量了,也没有再给过自己药品的好处费。7、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自己系西坑畲族镇卫生院药库管理员,2010年10月左右全县基层卫生院开始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管理前,因为没有限制什么药品都可以采购,采购的时候直接电话联系药厂,然后药厂根据我们的需要配送,在实施基药目录以后,县卫生局开通了药品采购平台,由卫生院药库根据本院的用药情况通过采购平台采购药品。西坑畲族镇卫生院确定采购的药品产地、规格后,由自己输入采购系统直接购买,配送公司将相关的药物送到卫生院后,核对签收入库,至于决定采购哪种药品,自己没有参与,不知道卫生院是如何商量的,在第一次实施基药的时候,自己有参加过勾选基药的会议,具体是不是药事委员会会议不清楚。院长钟守忠有好几次让自己通过卫生院采购过一种药品,不过具体采购的次数自己记不清了,每次代购都是一件,一件就是200瓶。当时钟守忠说这批药是替别人代购的,让自己通过卫生院的采购平台购买,他还跟自己说这批药品的发票单独开一张,不要开在卫生院采购的药品发票里,发票的抬头也写西坑畲族镇卫生院。因为不是卫生院的药,自己没有开具入库单,直接通知钟守忠让他拿走,至于货款是如何支付的,自己不知道了。8、证人雷某的证言,证实自己是2011年11月份进西坑畲族镇卫生院的,当时已经实行基层卫生院基本药物管理制度,县卫生局开通了采购平台采购药品。采购的药品由配送公司送到卫生院后由药房负责人核对后签收入库,药房打印入库单和发票一起交到自己这里,由自己核对发票金额与入库单金额是否一致,核对一致后入账报销。医院需要采购哪些药品是如何决定的,自己不是很清楚。院长钟守忠有替他人采购过药品,大概是2013年6月份左右,药库的赵某拿了一叠药品发票给自己,自己在审核发票过程中发现其中有一张发票没有入库单,金额是7510元,于是自己就去问赵某,赵某说这批药是钟守忠院长替别人代购的药品。自己就去找钟守忠院长核对,他跟自己说这批药是替别人代购的,让院里先代为支付,于是自己就把这笔钱入账报销了。2013年7月15日,钟守忠院长把7510元现金交给自己,自己把这笔钱入单位账,冲平之前垫付的金额。另外2013年10月份左右,钟守忠院长还有帮别人代购过一次药品,金额也是7510元,自己也按照他的要求用单位资金进行垫付,但是他还没有把这笔钱给自己冲账,账是自己已经做进去了,这笔钱还没有存到西坑畲族镇卫生院这里来。9、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自己于2007年7月-2013年3月任西坑畲族镇卫生院副院长,2010年10月之前国家还没有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改革,基层卫生院采购药品一般是医生提出建议后,药库就可以采购了。国家实行基本药物制度改革后,基层卫生院要从县基药目录中选择采购适合本院的药品。同时按照县里规定,基层卫生院都要成立药事委员会,每次确定基层卫生院采购的基药目录或者变更、增加采购的药品,药事委员会都要召开会议,由大家讨论确定采购药品的产地、规格。经过药事委员会讨论确定后还要报药事监督委员会同意,药品就可以直接采购入库了。西坑畲族镇卫生院的药事委员会由钟守忠、钟某甲、张某等人组成,钟守忠任药事委员会组长。在2010年9月份为了确定卫生院采购的药品,药事委员会按照规定有召开一次会议,讨论采购药品的产地、规格,虽然自己不是药事委员会成员,但自己作为院里的班子成员也有参加这次会议。按规定新增采购的药品或变更药品的产地或者规格也是应该要召开药事委员会讨论确定之后才能采购入库,自己不是药事委员会成员,所以之后有没有召开药事委员会就不清楚了。收受药品好处费本来就是不允许的,西坑畲族镇卫生院班子从来没有开会讨论过有关药品好处费的事情。10、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自己系西坑畲族镇卫生院党支部书记,2010年实行国家基药制度后,县卫生局要求西坑卫生院成立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药品的采购。西坑畲族镇卫生院为了确定本院的采购药品的产地、规格,成立了药事管理委员会。药事委员会由自己、钟守忠、钟某甲、张某、赵某等人组成,钟守忠任药事委员会组长。在2010年9月为了确定卫生院采购的药品,药事委员会按照规定召开了一次会议,讨论采购药品的产地、规格等,经药事委员会讨论确定的药品就可以直接采购入库了。这次会议之后就都没有开过了。据自己所知,班子从来没有开会讨论过有关药品好处费的事情,也不存在以单位名义收受药品好处费用于单位开支等情况。11、证人钟某丙的证言,证实自己在西坑畲族镇卫生院从事医生、会计、出纳等工作。西坑畲族镇卫生院费用报销的流程是单位费用支出后,需要开具正式发票,相关经手人签字,再到领导那里签字,领导签字同意支付后,就可以拿到财务那里报销。自己向律师提供了2.7万元的收据、发票,其中6000多元的技能比武费用。这些钱是钟守忠给自己的药品回扣款,叫自己用药品回扣款支付。钟守忠在2012年至2013年上半年总共给了自己四五次药品回扣款,每次给自己四五千元左右,叫自己用这些回扣款来支付这些费用,这个事情只有自己和钟守忠两人知道,院里其他人是不知道的。钟守忠给的药品回扣款具体是什么药品哪个药商给的,自己没有问,不知道。这些发票大部分都是2013年下半年之前的,按规定这些是可以报销的,但当时没有报销,2013年6月份以后钟守忠就再也没有将有关药品回扣款拿给自己了。12、证人邢某的证言,证实自己系西坑畲族镇卫生院公卫科主任,自己对卫生院大楼重新装修的资金来源不清楚,自己只知道2014年6月份的时候,单位因为装修需要防滑地板、胶水等材料,当时文成的实体店有人过来推销,由于卫生院不知道价格,所以钟守忠就叫自己上网查一下这些材料的价格,查了之后自己发现网上的价格比文成实体店的报价便宜很多,于是钟守忠就决定在网上购买。由于他不太懂电脑,就叫自己一起在网上选材料,材料选好后钟守忠就叫自己在网上购买,自己粗略算了一下材料费应该不到25000元,但由于当时单位没有资金,所以钟守忠就提出购买材料的钱由他先垫付,所以他就先给自己25000元,是以现金的方式给的,钟守忠当时没有跟自己说这垫付的钱是药品回扣款,同时他也没有说这笔钱不用向单位报销。上述证据均由公诉机关当庭举证、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守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药商给予的药品回扣款83724元,归个人所有,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钟守忠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主动退出违法所得,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1、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经查,本案中药商的药品能否进入医院,被告人钟守忠从中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其次,药商并没有找医院其他医生要求多开处方;其三,药商是以整个医院的采购量与被告人钟守忠结算药品回扣款。综上,被告人钟守忠是代表医院行使采购药品过程中收受的回扣款,而非利用医生的处方权收受回扣款,应认定为受贿罪。2、关于本案受贿金额。经查,被告人钟守忠收受药品回扣后,以单位名义分给其他医生的款项,应予以扣除。但对于其他垫付费用,不应从受贿金额中扣除。3、关于被告人钟守忠是否系自首。经查,被告人钟守忠系在县纪委掌握其犯罪线索后通知其到纪委进行谈话,并非主动到案,不具备自首的主动性;其到案后主动供述县纪委尚未掌握的收受包志裕的药品回扣,系同一性质的犯罪,亦不以自首论。因此,被告人钟守忠依法不能成立自首。综上,辩护人要求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以主动退赃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钟守忠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守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1日起至2020年1月10日止)二、被告人钟守忠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3724元,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建光审 判 员  林晓燕人民陪审员  赵绍通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章方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