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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民初字第1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彭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民初字第1343号原告彭某,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方豪,岳阳县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某承担。审判员  黄春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 青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