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9-05-24
案件名称
娄某某、明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娄某某;明某某
案由
刑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娄某某,女,1950年1月14日生,汉族,云南省富民县人,文盲,农民,住富民县。被执行人:明某某(曾用名:明连方),男,1993年12月10日生,汉族,云南省富民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富民县。娄某某申请执行明某某故意伤害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明某某现已羁押服刑,服刑期为2014年6月30日至2016年1月14日,不具备履行赔偿义务之条件。经承办人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撤销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明某某刑满释放后再行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富执字第1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 晨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文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