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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江玲与重庆菲斯克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蓝豹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玲,重庆菲斯克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蓝豹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0158号原告江玲,女,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罗仁栋,重庆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贺飞亚,重庆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菲斯克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五四路39号都市广场A座13楼1006#。法定代表人郜勇。被告蓝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戚墅区丁堰镇72号。法定代表人吴建卫。本院在审理原告江玲诉重庆菲斯克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蓝豹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玲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江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绍月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陈 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