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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观民二初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潜山县金鹭服饰有限公司、陆建中、安徽省嘉宜纺织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潜山县金鹭服饰有限公司,陆建中,安徽省嘉宜纺织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观民二初字第00188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负责人:王彤彤,行长。委托代理人:韦国,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鹏,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潜山县金鹭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法定代表人:陆建中,董事长。被告:陆建中,男,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桐乡市。被告:安徽省嘉宜纺织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法定代表人:徐性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俊,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安庆分行)诉被告潜山县金鹭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潜山金鹭服饰)、陆建中、安徽省嘉宜纺织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嘉宜纺织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业银行安庆分行委托代理人韦国、周鹏,被告嘉宜纺织公司委托代理人马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建中、潜山金鹭服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兴业银行安庆分行诉称:2014年1月3日,兴业银行安庆分行与潜山金鹭服饰签订了编号为安1303授076贷001《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潜山金鹭服饰向原告兴业银行安庆分行借款人民���200万元用于购货,借款期限十二月,自2014年1月6日至2015年1月5日止。2014年1月7日,原告兴业银行安庆分行与被告潜山金鹭服饰签订了编号为安1303授076贷002《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潜山金鹭服饰向原告兴业银行安庆分行借款人民币200万元用于购货,借款期限十二月,自2014年1月7日至2015年1月6日止。2013年12月26日,兴业银行安庆分行与被告潜山金鹭服饰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潜山金鹭服饰自愿以坐落于潜山梅城镇经济开发区潜阳路1号D1-E1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潜国用(2013)第*********号)和房屋所有权(房产证号:房地权证潜梅城字第********号)设定抵押,对兴业银行安庆分行与其自2013年12月26日至2016年12月26日期间连续发生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400万元。另约定抵押担保责任及于该最高本���限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最高额抵押合同》签订后,兴业银行安庆分行与潜山金鹭服饰办理了上述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房屋所有权他项权证号:房地产他证潜梅城字第******号,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号:潜他项(2013)第******号)。2014年1月3日,兴业银行安庆分行与陆建中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陆建中对兴业银行安庆分行与潜山金鹭服饰自2014年1月3日至2015年1月3日期间连续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400万元,另约定保证人对该最高本金限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损害赔偿金、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2014年6月2日,兴业银行安庆分行与嘉宜纺织公司签订了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嘉宜纺织公司对兴业银行安庆分行与被告潜山金鹭服饰自2013年12月26日至2016年12月26日期间连续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400万元,另约定保证人对该最高本金限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损害赔偿金、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上述协议签订后,兴业银行安庆分行履行放款义务,但潜山金鹭服饰发生了重大经营或财产状况,于是兴业银行安庆分行依据上述协议约定,向潜山金鹭服饰、陆建中、嘉宜纺织公司宣布了贷款提前到期,要求被告潜山金鹭服饰、陆建中、兴业银行安庆分行履行还款义务或承担担保责任,但均遭拒绝,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潜山县金鹭服饰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00万元(利息、罚息等���行计算,直至本息全部清偿时止);二、被告潜山县金鹭服饰有限公司不履行第一项义务,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有权对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等,所得抵押物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陆建中、安徽省嘉宜纺织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对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享有的上述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偿还义务;四、被告潜山县金鹭服饰有限公司、陆建中、安徽省嘉宜纺织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等一切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实现上述债权的费用。嘉宜纺织公司辩称:对兴业银行安庆分行与潜山金鹭服饰的借款合同关系无异议,但因经营状况不好,潜山金鹭服饰8月份就已经停产了;对兴业银行安庆分行与陆建中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及陆建中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无异议,对兴业银行安庆分行与嘉宜纺织公司签��的担保合同和承担连带责任方式有异议,该保证合同的第十八条明确表明嘉宜纺织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只对潜山金鹭服饰抵押物拍卖不足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嘉宜纺织公司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而不是连带保证责任,具有先诉抗辩权。另外,2014年10月24日,嘉宜纺织公司为潜山金鹭服饰代偿了8.4万元利息。潜山金鹭服饰、陆建中未答辩。兴业银行安庆分行为证明其主张,举出如下证据:证据一:1、兴业银行安庆分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负责人身份证明;2、潜山金鹭服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陆建中身份证复印件;4、嘉宜纺织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证据二:两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据两份。证明:潜山金鹭服饰从兴业银行安庆分行处分两次各借款200万,共计400万的借款事实。证据三:最高额保证合同两份。证明:被告陆建中、嘉宜纺织公司对被告潜山金鹭服饰上述400万借款本息、罚息及相关费用承担最高额保证责任。证据四:《最高额抵押合同》、他项权证。证明:被告潜山金鹭服饰以潜山县梅城镇经济开发区1号D1—E处房地产(房地权证潜梅城字第*******号)和位于潜山经济开发区华瑞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潜国用(2013)第********号]为400万借款本息、罚息等费用设立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物权依法设立,原告兴业银行安庆分行对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费用享有优先受偿权。证据五:代理协议、律师费发票、转账凭证。证明:兴业银行安庆分行为实现债权支付了4万元律师费。嘉宜纺织公司为证明其主张,举出如下证据:证据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证���被告嘉宜纺织公司主体资格合法、适格的事实。证据二:最高额保证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同意将被告嘉宜纺织公司保证责任由连带保证责任改为一般保证责任的事实。潜山金鹭服饰、陆建中未向法庭举证。经质证,嘉宜纺织公司对兴业银行安庆分行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对第三组证据中嘉宜纺织公司与兴业银行安庆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证明目的有异议,嘉宜纺织公司对抵押物不足部分承担补充连带责任。兴业银行安庆分行对嘉宜纺织公司提交的证据一无异议,对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其应该是对处理抵押物不足的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兴业银行安庆分行、嘉宜纺织公司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依法予以采信。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确认以下事实:2014年1月3日,兴业银行安庆分行与潜山金鹭服饰签订了编号为安1303授076贷001《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潜山金鹭服饰向兴业银行安庆分行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4年1月6日至2015年1月5日止。2014年1月7日,兴业银行安庆分行与潜山金鹭服饰签订了编号为安1303授076贷002《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潜山金鹭服饰向兴业银行安庆分行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4年1月7日至2015年1月6日止。两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均约定借款年利率为8.1%,借款逾期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的借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50%;在借款期间,借款人发生停业、歇业、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况,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借款人清偿借款本息的,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2013年12月26日,兴业银行安庆分行告潜山金��服饰签订了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潜山金鹭服饰自愿以其坐落于潜山经济开发区华瑞路的土地使用权(潜国用(2013)第*********号)和坐落于潜山县梅城镇经济开发区潜阳路1号D1-E1幢房屋所有权(房地权证潜梅城字第*****号)设定抵押,对兴业银行安庆分行与潜山金鹭服饰自2013年12月26日至2016年12月26日期间连续发生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400万元,在该最高本金限额内,不论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抵押担保责任及于该最高本金限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同日,兴业银行安庆分行与潜山金鹭服饰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抵押登记(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号:潜他项(2013)第******号,房屋所有权他项权证号:房地产他证潜梅城字第******号)。2014年1月3日,兴业银行安庆分行与陆建中签订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陆建中对兴业银行安庆分行与潜山金鹭服饰自2014年1月3日至2015年1月3日期间连续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400万元,在该最高本金限额内,不论债权人与债务人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保证人对该最高本金限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另合同约定:当主债务人未依约履行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证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方式),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合同项下全部担保责任,而无��先行使其他担保权利。2014年6月2日,兴业银行安庆分行与嘉宜纺织公司签订了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嘉宜纺织公司愿对兴业银行安庆分行与潜山金鹭服饰自2013年12月26日至2016年12月26日期间连续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400万元,在该最高本金限额内,不论债权人与债务人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保证人对该最高本金限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另合同第十八条约定:鉴于潜山县金鹭服饰有限公司将其所有的厂房房地权证潜梅城字第*****号与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已办理了抵押登记,保证人对抵押物拍卖不足部分承担保证责任。2014年1月6日、1月7日,兴业银行安庆分行分两次将借款400��元支付给潜山金鹭服饰,潜山金鹭服饰在借款借据上盖章予以确认。因潜山金鹭服饰发生了停产、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况,兴业银行安庆分行按合同约定向潜山金鹭服饰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被告陆建中、潜山金鹭服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判决。本案在审理中,兴业银行安庆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了财产保全裁定。另查明,该两笔借款利息已经支付至2014年9月20日,其中嘉宜纺织公司为潜山金鹭服饰向兴业银行安庆分行代偿利息8.4万元。兴业银行安庆分行为本案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0元。本院认为,兴业银行安庆分行与潜山金鹭服饰签订的两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兴业银行安庆分行依照合同约定将400万元借款支付给潜山金鹭服饰,现潜山金鹭服饰发生停产、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况,兴业银行安庆分行按合同约定向潜山金鹭服饰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其承担还款义务,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故对兴业银行安庆分行要求潜山金鹭服饰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兴业银行安庆分行与潜山金鹭服饰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以潜山金鹭服饰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向兴业银行安庆分行提供了抵押担保,并依法进行了抵押登记,故对兴业银行要求对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等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兴业银行安庆分行有证据证实其支出律师费40000元,故对兴业银行安庆分行要求潜山金鹭服饰支付律师费4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陆建中、嘉宜纺织公司与兴业银行安庆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系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对兴业银行安庆分行要求陆建中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嘉宜纺织公司与兴业银行安庆分行在合同中约定对抵押物拍卖不足部分承担保证责任,故嘉宜纺织公司应对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不足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潜山县金鹭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9月21日起至本判决书确定的还款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被告潜山县金鹭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为本案诉讼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4万元;三、被告潜山县金鹭服饰有限公司如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有权要求对潜山县金鹭服饰有限公司抵押的坐落于潜山经济开发区华瑞路的工业用地(潜国用2013第*******号)和坐落于潜山县梅城镇经济开发区潜阳路1号D1-E1幢房产(房地权证潜梅城字第******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陆建中对潜山县金鹭服饰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陆建中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潜山县金鹭服饰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安徽省嘉宜纺织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对潜山县金鹭服饰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足清偿部分承担连��清偿责任;被告安徽省嘉宜纺织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潜山县金鹭服饰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3800元,由潜山县金鹭服饰有限公司、陆建中、安徽省嘉宜纺织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利平代理审判员  周 鑫人民陪审员  严春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潘 茜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