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八民一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刘纪艳与淮南国力液压装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纪艳,淮南国力液压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八民一初字第00007号原告(被告):刘纪艳,女,1983年1月20日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委托代理人:张志龙,男,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委托代理人:徐作兵,系淮南市八公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原告):淮南国力液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8651448-3。法定代表人:刘志国,系该公司技术总监。委托代理人:李丽,系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委托代理人:居多韬,系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刘纪艳与被告(原告)淮南国力液压装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由于双方当事人互为原、被告,且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认为:由于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谢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谢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