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000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蒋庆臣与朱月平、贺玉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庆臣,朱月平,贺玉友,张秀莲,贺亚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00061-2号原告蒋庆臣,男,汉族,1964年4月8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朱月平,女,汉族,1958年10月25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贺玉友,男,汉族,1957年10月20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张秀莲,女,汉族,1955年7月7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告贺玉友之妻。被告贺亚琳,女,汉族,1990年6月18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告贺玉友之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庆臣诉被告朱月平、贺玉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追加张秀莲、贺亚琳为被告,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蒋庆臣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朱月平所有的房地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故对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朱月平所有的位于驻马店市爱克首府小区50号楼7F东南户住房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国胜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尚世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