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54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山西省寿阳县朝阳镇孙家庄村人。被告李某某,女,1983年5月23日生,汉族,山西省寿阳县解愁乡解愁村人,现住山西省寿阳县朝阳镇孙家庄村**号。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并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凌雪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许 杰(校对人:许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