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陈捷忠与汪福气、汪福抓、汪福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捷忠,汪福气,汪福抓,汪福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1039号申请执行人陈捷忠,男,198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农民。被执行人汪福气,男,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农民。被执行人汪福抓,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农民。被执行人汪福礼,男,197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捷忠与被执行人汪福气、汪福抓、汪福礼(2012)安民初字第205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7月1日立案受理,要求被执行人汪福气、汪福抓、汪福礼缴交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0年7月11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诉讼费人民币150元。经查,被执行人汪福气、汪福抓、汪福礼在银行无财产,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2)安民初字第2058号民间借贷纠纷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良清审 判 员 黄田中代理审判员 杨华彬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苏亚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