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执字第00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陈士峰与被执行人刘铁石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士峰,刘铁石,建平鸿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00973号申请执行人:陈士峰被执行人:刘铁石第三人:建平鸿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铁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士峰与被执行人刘铁石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明现刘铁石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申请人陈士峰是在建平鸿运煤矿因工负伤,原建平鸿运煤矿因国家政策规定进行改制而注销后,成立了新的公司,即建平鸿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刘铁石为公司法人,拥有公司控股权,债权债务同建平鸿运煤矿实际没有改变,因此应追加第三人建平鸿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7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建平鸿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建平鸿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陈士峰清偿债务10万元。逾期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殷文悦执行员 朱志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宋凯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