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袍执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绍兴市天来坊针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市天来坊针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袍执费字第1号被执行人绍兴市天来坊针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苏文。原告慈溪市浒山宏都针织厂与被告绍兴市天来坊针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绍越袍商外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被告绍兴市天来坊针纺有限公司应负担该案案件受理费56188元。因被告未履行,本院袍江法庭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绍兴市天来坊针纺有限公司涉案较多,涉案金额较大,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其名下房产已被法院多案查封,本案暂无法处置。查询本辖区内各大银行、车管所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较大金额存款,也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越袍执费字第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小丽代理审判员 金宏刚代理审判员 董 巍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鲁 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