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王天玉与古建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天玉,古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251号原告:王天玉,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永新镇。被告:古建,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永新镇。本案受理原告王天玉与被告古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王天玉经通知后未按规定预缴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王天玉经通知后未按规定预缴诉讼费,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明永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魏智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