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02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连云港真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赛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建林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真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赛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建林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新民初字第02814号原告连云港真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海连中路145号中恒大厦219室。法定代表人赵继珍,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纪君。委托代理人朱继才,连云港市正义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上海赛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建贡路51号301室。法定代表人王国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慧林、王向前,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建林。委托代理人卞富山,连云港市新浦区云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连云港真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真诚公司)与被告上海赛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格工程公司)、江建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兴超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被告赛格工程公司、江建林均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理作出(2014)新民辖初字第000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两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两被告不服上诉,2014年10月27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连民辖终字第001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分别于2014年12月4日、12月25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真诚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继珍、委托代理人纪君、朱继才,被告赛格工程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向前,被告江建林委托代理人卞富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真诚公司诉称,2009年4月22日,原告与被告赛格工程公司就连云港工贸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外墙仿瓷涂料施工工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1、乙方(真诚公司)为赛格公司在连云港的代理商,此工程是乙方负责联系并以甲方(赛格公司)名义与盐城二建签订施工合同。2、乙方支付工程款保证金,招标费等前期费用,并全出资完成该项工程,承担与盐城二建结算工作等条款。在施工过程中陆续汇给被告656500元,但其中2010年1月19日汇给被告江建林的20万元,被告赛格公司以该笔款项是汇给私人款项不予认可。原告认为,汇给被告江建林的20万元是按照被告赛格公司通知要求做的,法院未认定该款项为工程款,两被告应予以返还,要求两被告连带返还。被告赛格公司与盐城二建在连云港中院的调解书中载明,如盐城二建逾期付款需向赛格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且盐城二建已逾期付款。因原告真诚公司与被告赛格公司合作期间约定,盐城二建欠付被告赛格的工程款均由原告享有,原告认为,10万元违约金应由原告享有,要求被告赛格公司给付。被告赛格工程公司辩称:1、原告要求被告赛格工程公司返还不当得利20万元及给付违约金10万元无事实法律依据;2、原告将20万元的诉讼请求由工程款变更为不当得利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应重新提起不当得利之诉。被告江建林辩称:1、被告江建林系上海赛格涂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江建林的收款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原告起诉被告江建林系主体错误;2、上海赛格涂料有限公司与原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江建林收取的20万元为原告支付的货款,且双方货、款两清。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22日,原告与被告赛格工程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就连云港工贸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外墙仿瓷砖涂料施工工程事宜达成协议如下:1、乙方(真诚公司)为赛格公司在连云港的代理商,此项工程是乙方负责联系并以甲方(赛格公司)与该工程总承包方盐城二建签订施工合同;2、乙方预支了该工程保证金、招标费等前期费用,并全出资完成该项工程,承担与盐城二建结算工作;3、甲方应按与盐城二建所签施工合同要求施工,并对该工程质量负完全责任。甲方按该工程每平方米税后53元与乙方结算,但甲方自行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负;4、该工程验收合格后5日内乙方付甲方工程费95%,余5%质保金两年内付清;5、甲方同意将盐城二建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款直接支付给真诚公司。2009年4月18日,赛格工程公司与盐城二建签订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盐城二建将连云港工贸高等职业技术学校1号楼(后变更为4号楼)、2号楼(后变更为3号楼)、食堂外墙仿瓷砖涂料工程发包给赛格工程公司,合同单价为71.48/㎡。工程施工过程中及结束后,被告赛格工程公司两次起诉盐城二建,判决后,盐城二建均上诉,其中第二次上诉后,经中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盐城二建于2014年1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赛格公司剩余工程款78万元,逾期不付,则按原判决执行,并自愿承担延期给付违约金10万元,本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就此了结,任何一方不能就此事向对方再主张任何权利。盐城二建未按约定时间给付工程款,被告赛格工程公司已向法院申请执行。另查明,2013年,原告真诚公司起诉被告赛格工程公司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本院经审理于2014年6月9日作出(2013)新民初字第29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赛格工程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款515115.01元,该判决现已生效。在(2013)新民初字第2927号案件中,原告提供原告法定代表人赵继珍于2010年1月19日向被告江建林汇款20万元,的电汇凭证,认为该款项系原告支付给被告赛格工程公司的工程款,但未被法院认定,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赛格工程公司与江建林连带返还。诉讼中,原告真诚公司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赛格工程公司享有的对盐城二建的到期债权进行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14)新民初字第2814号保全裁定书,对被告赛格工程公司享有的30万元债权进行保全,原告为此支出保全费202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举证的电汇凭证、(2013)新民初字第2927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江建林举证的托运单及上海赛格涂料有限公司销售清单,证明原告向被告江建林付款20万元系支付给上海赛格涂料有限公司的货款,因单据上无原告的签名及盖章,原告予以否认,被告江建林亦无证据证明原告与上海赛格涂料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对上述证据,本院不予确认。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原告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向被告江建林支付了20万元,该款项未被认定为工程款,被告江建林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有依据收取原告的20万元,故被告江建林收取20万元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原告要求被告江建林返还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20万元系支付给被告江建林,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赛格工程公司实际取得了20万元的不当得利,故原告要求被告赛格工程公司连带返还不当得利2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10万元,虽然原告举证了朱惠林与赵继珍的《协议书》,但朱惠林并无与原告协商工程款的权限,协议书又无被告赛格工程公司签字及盖章,被告赛格工程公司不予认可,同时原告与被告赛格工程公司就工程款问题经(2013)新民初字第2927号案件处理完毕,原告要求被告赛格工程公司给付盐城二建违约的违约金10万元已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建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连云港真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人民币20万元。二、驳回原告连云港真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78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连云港真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520元,被告江建林负担4300元,被告江建林负担部分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刘兴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冬玲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