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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长民初字第1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长兴欣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顾凎良与顾凎良、王国红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兴欣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顾凎良,王国红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长民初字第1575号原告:长兴欣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小平。委托代理人:许全能。被告:顾凎良。被告:王国红。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长兴欣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顾凎良、王国红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长兴欣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长兴县欣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殷 浪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江文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