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中财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山西精信华威地热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凯宏空调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精信华威地热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凯宏空调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中财保字第10号原告山西精信华威地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体育路锦绣苑23号楼七单元2502。法定代表人罗卫华,总经理。被告山西凯宏空调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郝庄新正街88号。法定代表人刘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精信华威地热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凯宏空调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申请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173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山西精信华威地热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西凯宏空调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合计二十一万七千三百五十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杜瑞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