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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端法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谢亮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亮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端法刑初字第8号公诉机关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亮,男,198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德庆县,刑拘前暂住肇庆市端州区,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6月28日被抓获并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高要市看守所。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肇端检刑诉(2014)3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亮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杰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4日至6月27日期间,被告人谢亮利用手机联系,在肇庆市端州区大润发负一层星际一号酒吧门口、端州区百花园汇星苑网吧楼下向购毒人员王某贩卖“K粉”(氯胺酮)四次,得款400元。2014年6月28日2时许,被告人谢亮在肇庆市端州区翠星路星河公交站处准备贩卖毒品给购毒人员王某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搜出氯胺酮1.25克及手机一台、现金2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谢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购毒人员王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抓获经过及户籍资料,毒品检验鉴定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通话记录,审讯视频资料,被告人谢亮的供述及亲笔供词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亮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氯胺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8日起至2017年8月27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一台、现金人民币二十三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 钢审 判 员  李粉粉人民陪审员  郑凤鸣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韩晓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