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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民初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唐建妹、曹德寿等与唐金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建妹,曹德寿,唐金莲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初字第891号原告唐建妹,农民。原告曹德寿,农民。被告唐金莲。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建妹、曹德寿与被告唐金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建妹、曹德寿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唐金莲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唐建妹、曹德寿自愿撤回对被告唐金莲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建妹、曹德寿撤回对被告唐金莲的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唐建妹、曹德寿负担。审判员 赵 丹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唐晨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