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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立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周楚亮与卢小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楚亮,卢小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立保字第21号申请人周楚亮,男,汉族,1984年6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德智,广东登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卢小云(曾用名卢小芸),女,汉族,1981年7月20日出生。上列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5500000元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深圳市汇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出具保函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卢小云名下价值55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维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胡征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