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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何国超与广西南宁市丰润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钦州分公司、叶兆成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国超,广西南宁市丰润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钦州分公司,叶兆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保字第1-1号申请人何国超,农民。被申请人广西南宁市丰润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钦州分公司,所在地:钦州市南北公路牛头湾4-6号。负责人樊莉芬,分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叶兆成。申请人何国超与被申请人叶兆成因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申请人何国超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叶兆成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广西南宁丰润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钦州分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桂N×××××重型自卸货车一辆,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何国超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是因本案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所致,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及担保,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叶兆成驾驶的登记在广西南宁丰润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钦州分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桂N×××××重型自卸货车一辆(该车品牌型号乘龙牌LZ3242QEH,车辆识别代号LGGX4DF58CL720813,发动机号码MC3L2C00457);该车在查封期间仍由被申请人叶兆成管理使用,但未经本院同意不得转让、买卖、赠与、毁损。申请人何国超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欧       阳       卓审判员 黄       自       昌审判员 李       乃       森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覃韵茗(2015)平民保字第1号申请人。被申请人。申请人因(写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原因),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写明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具体内容)。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写明担保的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等)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采取财产保全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保全措施的内容)。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黄自昌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