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商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潍坊雅丽超纤材料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虹奇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雅丽超纤材料有限公司,东莞市虹奇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商初字第32号原告潍坊雅丽超纤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法定代表人姜亚莉,董事长。被告东莞市虹奇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雅丽超纤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虹奇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XX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自愿提供自己所有的位于XX××XXXXXXXX房屋一套(房权证号:XX××XX)和现金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银行存款XX���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对原告所有的位于XX××XXXXXXXX房屋一套(房权证号:XX××XX)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贞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马志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