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一初字第002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王杨飞与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杨飞,李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初字第00292-1号原告:王杨飞,男,198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迟涛,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杰,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杨飞与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杨飞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李杰所有的绿地世纪城伊顿公馆9栋1单元302室房产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杨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李杰、王娜娜所有的坐落于蚌埠市禹会区绿地世纪城伊顿公馆9栋1单元302室房屋(房地权蚌私字第××号);二、查封王杨飞所有的坐落于蚌埠市天地花园14号楼2单元102号房屋(房地权蚌私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兆年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莎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