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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度商初字第01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苏州弗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乾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弗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内蒙古乾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度商初字第0187-1号原告苏州弗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浦庄路东长安路南。法定代表人傅雁,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知烈、顾静梅,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乾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图克镇所在地。法定代表人翟俊峰。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弗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乾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弗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弗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弗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3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1634元,由原告苏州弗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柏寒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