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龙新执行字第18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春平与卢廷才、卢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平,卢廷才,卢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新执行字第1808-1号申请执行人王春平,女,197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卢廷才,男,1965年6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原住龙岩市新罗区(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卢斌,男,198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王春平与被执行人卢廷才、卢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龙新民初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卢廷才、卢斌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卢廷才、卢斌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卢廷才、卢斌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卢廷才、卢斌的银行存款或财产以申请标的及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进审判员 娄  书  中审判员 蓝  大  川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燕文(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