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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商辖终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9-06-20

案件名称

江阴市瑞鑫锻造有限公司与扬州中材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当事人

扬州中材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江阴市瑞鑫锻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商辖终字第000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中材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丁伙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屠义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阴市瑞鑫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临港新城璜土镇澄常工业集中区中区桃园路**。法定代表人:韩建忠,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扬州中材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阴市瑞鑫锻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鑫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4)澄商辖初字第01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查查明,承揽方瑞鑫公司与定作方中材公司于2013年5月16日、2013年6月24日、2013年7月23日签订了加工定做主轴、轴套、轴体等机械配件的承揽合同,合同未对管辖进行约定,上述合同均要求按照定作方提供的图纸、材质报告书、探伤报告等进行加工制作;瑞鑫公司提供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货单、收款凭证、应收账款明细等证据;承揽方瑞鑫公司的住所地即加工地系江阴市辖区。原审法院审查认为,瑞鑫公司按照定作方提供的图纸、材质报告书等为中材公司进行加工制作,其提供加工承揽服务具有排他性和承揽的特性,合同履行地即加工承揽的承揽行为地在瑞鑫公司住所地,瑞鑫公司住所地在江阴市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中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中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和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应交由其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为承揽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质量要求技术标准按定作方提供的图纸加工,并对涉案设备的材质、规格型号等作了详细约定,因此涉案合同具有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故本案应为承揽合同纠纷。瑞鑫公司是在其住所地进行定作物的加工制作,故本案合同履行地为瑞鑫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中材公司提出将案件移送审理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施美华代理审判员  朱光烁代理审判员  华敏洁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贺骁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