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3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志强与唐小朋、刘小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强,唐小朋,刘小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3543号原告李志强,男,1983年6月5日生,汉族,住长葛市。委托代理人许文生,长葛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小朋,男,29岁,住长葛市。被告刘小艳,24岁,住长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强诉被告唐小朋、刘小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因本案无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且原告表意真实,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强撤回对被告唐小朋、刘小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元,由原告李志强承担。审判员 张宪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关 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