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季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363号原告季某某,女,1967年11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杨某某,男,1965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且未向法院提交减、免、缓申请,经法院催要,其已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宋永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赵国华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