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阳行执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县国土局与张德福自然资源行政非诉无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阳县国土资源局,张德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济阳行执字第362号申请执行人济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济阳县。法定代表人刘景福,局长。委托代理人刘瑞开,该局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高成波,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张德福,男,195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申请执行人济阳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张德福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9日进行了听证,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济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5月27日以被执行人张德福未经批准,于2014年1月擅自占用济阳街道办何家居集体土地760平方米建经商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济阳国土监处字(2014)第Z07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的内容是: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760平方米;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并对其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的行为处以13680元的罚款。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第1、3项处罚内容。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济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阳国土处字(2014)第Z07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5月27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济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1月7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本案中,被执行人张德福所占用的土地系设施农用地,且未办理任何土地使用手续,共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复议,又不起诉,被执行人经催告,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济阳县国土资源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济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阳国土监处字(2014)第Z07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第1、3项内容,即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760平方米;对其行为处以13680元的罚款。二、被执行人应当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罚款13680元。三、上述裁定事项,逾期不履行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其中退还土地部分,由申请执行人济阳县国土资源局在没收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后组织实施。执行费100元,由被执行人张德福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海霞审判员 卢 曦审判员 于昌洋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永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