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柳晓飞申请执行刘红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晓飞,安阳市金泰冶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刘红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C}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543号申请执行人柳晓飞,男,1974年12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安阳市金泰冶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刘红英,女,1969年9月25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4)龙东民初字第1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1月3日立案执行,于2014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安阳市金泰冶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刘红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因被执行人在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供应处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阳市金泰冶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刘红英在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供应处的应付账款36万元停止支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郭洪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孙兵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