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光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熊桂嘉与李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桂嘉,李勇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光民初字第14号原告熊桂嘉,男,197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光泽县。被告李勇,男,198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光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桂嘉与被告李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重新收集证据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桂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13元,由原告熊桂嘉负担。审判员 胡宝健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陈 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