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宛龙刑初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陈某某、张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宛龙刑初字第610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02月01日出生。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06月11日出生。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4)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良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1年1月17日中午,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刘有柱(另案处理)、张新武、“肖”(二人真实身份不详)四人驾驶机动车窜至河南省邓州市夏集乡铁路涵洞桥附近,采取由张新武、“肖”寻找目标,陈某某丢用冥币冒充人民币的钱包,刘有柱当着被害人的面拾冥币,然后刘有柱和被害人预谋分钱的方法骗得被害人程某某的信任后,把程某某的银行卡及密码骗走,张新武和“肖”将卡上的现金10000元取出分赃。(二)、2012年2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张某某等八人驾驶机动车窜至南阳市蒲山镇西铁路桥附近,以同样的方法骗取被害人王某某银行卡及密码后,取走卡上的现金16000元,事后分肥。(三)、2012年4月10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张某某等五人驾驶机动车窜至南阳市卧龙区陆营镇,在陆营镇与潦英路附近,以同样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裴某某现金950元,事后分肥。(四)、2012年7月8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刘有柱等四人驾驶机动车窜至南阳市卧龙区英庄镇,在陆营镇新野路口一鱼塘附近,以同样的方法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现金1610元,事后分肥。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程某某、王某某、裴某某、李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证言、辨认笔录、书证等证据。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无异议,愿意退赃,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愿意退赃,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2011年1月17日中午,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刘有柱(另案处理)、张新武、“肖”(二人真实身份不详)四人驾驶机动车窜至河南省邓州市夏集乡铁路涵洞桥附近,采取由张新武、“肖”寻找目标,陈某某丢用冥币冒充人民币的钱包,刘有柱当着被害人的面拾冥币,然后刘有柱和被害人预谋分钱的方法骗得被害人程某某的信任后,把程某某的银行卡及密码骗走,张新武和“肖”将卡上的现金10000元取出分赃。(二)2012年2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张某某等八人驾驶机动车窜至南阳市蒲山镇西铁路桥附近,以同样的方法骗取被害人王某某银行卡及密码后,取走卡上的现金16000元,事后分肥。(三)2012年4月10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张某某等五人驾驶机动车窜至南阳市卧龙区陆营镇,在陆营镇与潦英路附近,以同样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裴某某现金950元,事后分肥。(四)2012年7月8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刘有柱等四人驾驶机动车窜至南阳市卧龙区英庄镇,在陆营镇新野路口一鱼塘附近,以同样的方法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现金1610元,事后分肥。另查明,2014年12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家属通过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退还被害人程某某人民币10000元、退还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6000元、退还被害人裴某某人民币950元,退还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600元。被害人程某某、王某某、裴某某、李某某对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行为表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我们诈骗一般都是四五个人一起,在银行门口盯梢,看见有年龄比较大的人取钱出来了,我们就尾随其后,到偏僻的地方后,我们就从乘坐的面包车上卸下来两辆自行车(或者摩托车),我们其中一个骑着自行车赶到受害人前面假装掉下来一叠冥币(看着跟真钱差不多),然后我们另一个人也骑着自行车从后面跟着受害人,看着受害人快到丢钱的地点时,从后面赶上来将我们丢的钱捡起来,这时受害人也刚好过来,看见捡钱的事。我们捡钱的人就说,大哥我们找个地方把钱分了,你别跟别人说这事。受害人和我们捡钱的人找个地方分钱时,刚才我们假装丢钱的人再跟过来找到他们两个人说,我的钱丢了,有人看见你们把钱拾走了。受害人和我们捡钱的人就说,没有捡着钱。我们丢钱的人就说,我自己的钱我认识,你们把身上的钱掏出来我看看。然后受害人和我们捡钱的人就将身上的钱掏出来给我们丢钱的人看,我们丢钱的人确认不是他丢的钱之后就走了。我们捡钱的人和受害人将自己的钱往身上装的时候,我们捡钱的人将用手巾或者袜子包好的假钱塞到受害人衣服袋里说,老大哥你岁数大,把钱先放你身上比较安全。将钱塞给受害人之后,刚才我们丢钱的人又拐回来对我们捡钱的人说,我清是看见你把我的钱捡走了,不中你得跟我上派所所搜一下身。我们捡钱的人就说,那我哥(受害人)身上也有钱,老哥你把你身上的钱拿出来再让他看看,别到派出所我再说不清了。受害人将自己的真钱拿出来之后,我们丢钱的人就说,我丢的钱我数过,上面有我的指纹,你们把钱都拿上我们到派出所验一下。我们捡钱的人就从受害人手上将真钱拿走给受害人说,老哥你在这等着我跟着他到派出所把钱验一下。之后我们捡钱的人和丢钱的人就拿着受害人的钱走了。这就是我们“丢包”诈骗的大概过程。我们的同伙有张某某,付保玺,栗某、李君甫,刘有柱,肖玲,“肖”“二妮”,李小四。我们具体诈骗几次我忘记了,但记得一次是在南阳市卧龙区潦河镇潦河老桥南头一个电线杆附近,一次是在南阳市陆营镇街北头的三叉路口东北角处,还在陆营镇桥西边和英庄镇一个鱼塘旁边诈骗过,其它的想不起来。(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我们一般都是三四个人一起,两个人负责在银行门口盯梢,看见有年龄比较大的人取钱出来了,门口盯梢的两个人就尾随其后,到偏僻的地方之后,我们就从乘坐的面包车上卸下来两辆自行车(或者摩托车),我们其中另外两人一个骑着自行车赶到受害人前面假装掉下来一叠钱(看着跟真钱差不多的冥币),然后另一个人也骑着自行车从后面跟着受害人,看着受害人快到丢钱的地点时,从后面赶上来将我们丢的钱捡起来,这时受害人也刚好过来,看见捡钱的事。我们捡钱的人就说,大哥我们找个地方把钱分了,你别跟别人说这事。受害人和我们捡钱的人找个地方分钱时,刚才我们假装丢钱的人再跟过来找到他们两个人说,我的钱丢了,有人看见你们把钱拾走了。受害人和我们捡钱的人就说,没有捡着钱。我们丢钱的人就说,他自己的钱他认识,他们把自己身上的钱掏出来给我看看。然后受害人和我们捡钱的人就将身上的钱掏出来给我们丢钱的人看,我们丢钱的人确认不是他丢的钱之后就走了。我们捡钱的人和受害人将自己的钱往身上装的时候,我们捡钱的人将用手巾或者袜子包好的假钱塞到受害人衣服袋里说,你岁数大,把钱先放你身上比较安全。将钱塞给受害人之后,刚才我们丢钱的人又拐回来对我们捡钱的人说,我清是看见你把我的钱捡走了,不中你得跟我上派出所搜一下身。我们捡钱的人就说,那我哥(受害人)身上也有钱,老哥你把你身上的钱拿出来再让他看看,别到派出所我再说不清了。受害人将自己的真钱拿出来之后,我们丢钱的人就说,我丢的钱我数过,上面有我的指纹,你们把钱都拿上我们到派出所验一下。我们捡钱的人就从受害人手上将真钱拿走给受害人说,你在这等着我跟着他到派出所把钱验一下。之后我们捡钱的人和丢钱的人就拿着受害人的钱走了。这就是我们“丢包”诈骗的大概过程。一起作过案的都有陈某某,付保玺,栗某、李君甫,小玲,“刘四”,“李小广”,“海生”,“老白”、“群”、“士磊”还有我。陈某某,男,三十多岁,家是卧龙区蒲山镇丁庄村张庄组的,陈某某和我是亲戚关系,他问我叫姑父;付保玺,男,三十多岁,家是方城县博望镇付村的,他是陈某某媳妇的哥;栗某,男,四十六七岁,家是方城县广阳镇的,我是通过陈某某认识他的;李君甫,男,四十五岁左右,家是方城县广阳镇,也是通过陈某某认识的;小玲,女,四十多岁,家不知道是哪里的,是通过陈某某和“刘四”认识的。“刘四”,男,三十多岁,家不知道是哪里的,通过陈某某认识的;“李小广”,男,三十多岁,家是南召县皇路店的,是通过刘四认识的;“海生”,男,二十多岁,家是南召县皇路店的,海生是李小广媳妇的弟弟,是通过陈某某和“刘四”认识的;“老白”,男,四十多岁,家是南阳市红庙路居住,我是通过陈某某认识的;“群”,男,四十多岁,不知道是哪的人,也是通过陈某某认识的;“士磊”,男,四十多岁,不知道是哪的人,我也是通过陈某某和栗某认识的。我参与过两次诈骗,第一次是在2012年二三月份的时候,我和陈某某、付保玺、李某、我们四个人到陆营之后又去了潦河,在潦河碰见“老白”一伙的“老白”、“群”、栗某、“士磊”他们四个人,之后我们八个人到潦河镇南邓公路潦河桥南头一个小路“丢包”诈骗一个老头的钱;第二次是2012年五月份我和陈某某,付保玺,栗某、李君甫到卧龙区蒲山镇之后碰见“刘四”们一伙的小玲,“刘四”,“小广”,“海生”,之后这九个人在南阳市蒲山镇街北头学校西边的铁路边上的小路上诈骗过一个妇女钱,当时是“刘四”和陈某某把这个中年妇女的一张农业银行的银行卡和密码骗过来了,我铁路桥上面负责放哨,之后“海生”去蒲山镇上的邮政银行取了钱,之后我们九个人到槐树湾分的钱。2、被害人的陈述:(1)被害人程某某陈述:我报警是因为我被骗一万元。今天上午我去夏集乡邮政储蓄所存一万元,十二点多我骑着自行车回家,走着看见前边一个人掉下钱了,我就喊那个人,他好像没听见,后边一个骑自行车的人上去把钱捡起来装进口袋里对我说:别吭气,一会咱两分分。我说人家的辛苦钱。那人还说咱两分分,并把钱装在我身上了。我两个往前走。过一会一个人撵过来对我们说钱掉了,问我捡没有。我说和我一起的人捡了。撵我们的人说把你们身上的东西掏出来让我们看看,我说没捡,那人也说没捡,也让我把身上的东西掏出来看看,我把身上的银行卡掏出来让那人看看。撵我们的人说银行卡上存的钱就是他掉的,非要要银行卡,我给他了,他还要密码,最后我把密码也给他了,把我丈夫胡金永的身份证也给他了,那两个人说去银行查查。我骑着自行车去双营,半路上醒过来劲,让人们把那一沓子钱打开看看,一看是假的。我赶紧去银行查,一查钱被取走了。这钱是我的卖粮款。两个男人都是四十岁左右,一个瘦一个胖,两人都骑着自行车。(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2012年2月28日中午,我骑着自行车带着我的小女儿到农行银行查款,看我的卡上有16000元,我又到邮政储蓄查查卡上有700余元,我就取了700元骑着车回家。走到孔后水泥厂北往周湾村的路上,发现一个胖男子骑着一辆红自行车超过我,忽然这个人从地上捡起个东西,刚好我到跟前看见他拾一捆钱,用皮筋捆着,他看见我就说:你别吭声,见见面分一半,咱两分钱去。我当时心里也很激动,就跟着他往西了,我们两个一直走到蒲山二中铁路涵洞桥,那个男人一直扯别的事,不说分钱的事。过了一二十分钟,过来一个骑着自行车男的,是哭着过来的,看见我们俩就问是否见到他丢的钱,是儿子准备结婚的一万元,刚从他姐家拿回来,我们都是没见,同时第一个男子说:不信你搜搜身。丢钱的男子搜我身上没有。这时第一个男子偷偷的从背后塞到我后背一个东西,我当时就认为是他捡到的钱。那个丢钱的嗖嗖第一个男子也没见。第一个男子还拿起我的钱包说:你看就700元和这张银行卡,如果你不信,咱们到银行查查,我把我的包也给他了,包里有700元现金,分红社的手机,价值200元。丢钱的人就缠着我,非让我把银行卡的密码说给他,我就告诉他,同时记不着,还把我的手机要走把密码存到手机上,然后是:走,去银行查查。说着他骑着自行车跑了。我猛然间意识到,这两个人是骗子,就骑着自行车追没追上。赶紧去银行挂失,银行让我出示身份证,因为银行卡是我儿子徐成的,等我回家拿着身份证去银行,卡上的一万六已经被取走了。我就来报案了。(3)被害人裴某某陈述:2014年4月10日上午9点多,我一个人骑着自行车(26型)拿着我的信用社的折子到卧龙区陆营镇信用社取了950元(土地补偿款,九张红色面值100的,一张面值50元的),取完钱我到街上买了几根褐色甘蔗捆在我的自行车上,后我就骑自行车从陆营镇信用社信门前的路往北回家,我快走到潦英新公路上的时候,有个男的骑辆自行车从后边超过我说地上有一疙瘩钱,我一看路东侧确实有一疙瘩用皮筋捆着的红100元(后来一看是阴钞),那个骑自行车的男子捡起那疙瘩用皮筋捆着的红100元的钱装在他的布袋里对我说,让我跟他找个地方把钱分了,我说我不要,那个骑自行车的男子捡起那疙瘩钱的男子非叫我和他一起去分钱,后那个骑自行车的男子捡起那疙瘩钱的男子把我领到卧龙区陆营镇华庄南边,潦英路东边地里一个小路上,我俩正在说话时,又过来一个骑自行车的男子,到我和第一个骑自行车捡那一疙瘩钱的男子面前说:你俩谁捡了我15500元,我说:“我没有捡。第一个骑自行车捡钱的也说没有捡。第二个骑自行车自称丢钱的男子对我和第一个骑自行车捡钱的男子说:“那你们让我搜搜”,我说:“我没有捡你钱,我不叫你搜。第一个骑自行车的男子指着我对第二个骑自行车自称丢钱的那个男子说:我没有拾,是他拾的。这两个男子就各拉我一只手,捡钱的男子把那一疙瘩钱塞到我外衣下面的口袋了,丢钱的男子非要搜我的口袋,我不让搜,丢钱的男子用脚踢我,用手打我一拳。捡钱的男子拽着我的胳膊,丢钱的男子搜我身,把我的950元钱搜走。两个男子一起骑着自行车往西上潦英路又往南走了。我一个人骑着自行车回家了。当时我也没有报案。过有十几天陆营镇派出所报案登记了。这两个男子40岁左右,都较瘦。见了能认出来。(4)被害人李某某陈述:我来报案。2012年7月8日10时许,我从英庄镇信用社取了1610元劳保金和粮食补贴,骑着车子回家。走到英庄镇北环路与赵四路交叉口西时,从我身后过来一个骑着摩托车的30岁左右皮肤白的男子,到我前边时,他弯腰拾起一沓红色好像钱的东西,对我说:别吭声,我拾到一沓钱,咱两分分。我两个向东走一段后,从东边过来一个骑摩托车的黑皮肤男子,对白皮肤男子说:你拾到我钱没有?白皮覅男子说没有。黑皮肤男子走了。我和白皮肤男子继续向东,走到赵四路口向南一直走到英庄镇后英庄又向东走,白皮肤男子给我一根烟,闲聊一会,黑皮肤男子又过来了说:我在银行取了一万多还人家钢管钱,你们见了给我。白皮肤男子把口袋里的几百块钱掏出来说:你把你的钱也掏出来。我就掏出我的钱,黑皮肤男子说不是他的,就走了。又过来说他的钱有记号,白皮肤男子趁黑皮肤男子不注意就摘下我的竹帽,把装有钱的黑袜子放进我的竹帽。黑皮肤男子说:你们两个别趁机把我的钱分了。我说:你血口喷人。黑皮肤男子说:你们拿着钱到派出所检查检查。白皮肤男子说:你把你的钱也掏出来,也拿到派出所检查检查。我说中。白皮肤男子拿着我的钱说:你在这等着,我一会就回来。我等好久没见人就回家了。我解开黑袜子一看里面是假钱,是阴钞。才知道上当了。3、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证言:证实其伙同陈某某、陈某某的姑父张某某、陈某某的内弟付保玺、栗某一起用阴钞丢疙瘩诈骗两次。及在2012年先后伙同大庆、栗某、小然、石磊诈骗的经过。(2)证人栗某证言:证实其2012年伙同陈某某、付保玺、张某某、李某先后两次诈骗的经过。4、书证(1)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的刑事责任年龄。(2)受案登记表四份(3)抓获经过四份(4)协助查询胡金永财产通知书及胡金永邮政储蓄账户交易明细(5)协助查询徐成财产通知书及徐成邮政储蓄账户交易明细(6)在逃人员李某、付保玺信息表(7)前科证明及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陈某某无前科,张某某供述1998、1999年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卧龙区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零6天,经两次到卧龙区法院档案室查询均未找到,在全国违法人员信息库、吸毒人员信息库等均未查到有关张某某的刑事判决书。(8)辨认笔录10份证实被害人对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的辨认及被告人对作案现场的辨认。(9)青华分局退赃笔录及谅解书各四份证实2014年12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家属通过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退还被害人程某某人民币10000元、退还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6000元、退还被害人裴某某人民币950元,退还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600元。被害人程某某、王某某、裴某某、李某某对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行为表示谅解。以上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考虑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的犯罪性质、犯罪数额、次数、全额退赃、被害人谅解、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陈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5月10日起至2015年1月9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张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6月6日起至2015年1月5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到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杜 帅审 判 员 姜 南人民陪审员 王宏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兰 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