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管执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陈凤申请执行程坚、蔡瑞钦、张冰执 公正债权文书 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凤,程坚,蔡瑞钦,张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管执字第736号申请执行人陈凤,女,1972年6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程坚,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蔡瑞钦,男,1978年2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冰,女,1981年11月1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郑黄证执第22号公证书,责令被执行人程坚、蔡瑞钦、张冰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程坚、蔡瑞钦、张冰在银行的存款2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太鼎审判员 文宏涛审判员 白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封宗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