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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隆法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隆法执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韦某某本院在执行李某某申请执行韦某某关于民间借贷一案,于2013年11月20日经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的(2013)隆民一初字第458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07-10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至今,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止(2013)隆民一初字第458号及(2014)隆法执字第98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月忠审判员  吴应钦审判员  岑闻战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曹 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