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非诉行审字第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淮安市盱眙工商行政管理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淮安市盱眙工商行政管理局,盱眙恒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盱非诉行审字第0004号申请执行人淮安市盱眙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盱眙县都梁北路7号。法定代表人周性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叶强。委托代理人程蒋君。被执行人盱眙恒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淮河镇迎宾路。法定代表人仇立生,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淮安市盱眙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4年7月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盱眙恒诚置业有限公司作出淮盱工商案(2014)第001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000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能履行罚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淮安市盱眙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淮安市盱眙工商行政管理局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盱眙恒诚置业有限公司开展的“购现房、赢轿车”活动构成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淮安市盱眙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盱眙恒诚置业有限公司作出淮盱工商案(2014)第001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盱眙恒诚置业有限公司收到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主张权利,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淮安市盱眙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对被执行人盱眙恒诚置业有限公司强制执行20000元罚款,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淮安市盱眙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执行的淮盱工商案(2014)第001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盱眙恒诚置业有限公司的20000元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安刚审判员 樊 明审判员 王吉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