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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范新与张先平、张仁刚、郜远川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新,张先平,张仁刚,郜远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庆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范新。被执行人张先平。被执行人张仁刚。被执行人郜远川。申请执行人范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顺庆民初字第352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郜远川的银行存款10万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陈先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