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范新与张先平、张仁刚、郜远川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新,张先平,张仁刚,郜远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庆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范新。被执行人张先平。被执行人张仁刚。被执行人郜远川。申请执行人范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顺庆民初字第352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郜远川的银行存款10万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陈先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