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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5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9-09-29

案件名称

原告蒋丽诉被告江苏网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蒋丽;江苏网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鼓民初字第5290号 原告蒋丽,女,汉族,1986年8月15日生,住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 被告江苏网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中央路****。 法定代表人张虎,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丽诉被告江苏网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原告发出开庭传票,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出庭参加诉讼。原告的行为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孙晋辉 审 判 员  李庆华 审 判 员  邢 锐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见习书记员  陈 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