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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湾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吉林省湾沟林业局与邱万斌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源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湾沟林业局,邱万斌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湾沟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湾民初字第13号原告:吉林省湾沟林业局。住所: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湾沟镇富林街。法定代表人:姜长龙,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守元,该局大安林场场长。委托代理人:宋长贵,该局安全处副处长。被告:邱万斌,住吉林省白山市。委托代理人:张秀芝(系邱万斌之妻),住吉林省白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湾沟林业局与被告邱万斌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湾沟林业局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湾沟林业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吉林省湾沟林业局负担。审判长  张俊韬审判员  陈凤明审判员  刘玉华二0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汉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