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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菏民一终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桑圣学与郭灵起、王爱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灵起,王爱廷,桑圣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菏民一终字第6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灵起,农民。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爱廷,农民。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常保涛,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桑圣学。委托代理人:赵玲。上诉人郭灵起、王爱廷因与被上诉人桑圣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3)菏牡民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灵起、王爱廷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常保涛,被上诉人桑圣学的委托代理人赵玲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3)菏牡民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吴树峰代理审判员  李 锋代理审判员  李 兴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刘启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