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20-10-16
案件名称
陆金兰等诉陆真平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陆金兰;上海晶川贸易有限公司;陆真平
案由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3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陆金兰,女,*出生,汉族,住***。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晶川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实际经营地***。法定代表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真平,*出生,汉族,住***。上诉人陆金兰、上海晶川贸易有限公司因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4)徐民二(商)初字第21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起诉的依据是上海晶川贸易有限公司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成立初期的《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当时公司的注册地及经营地均在松江区,故本案由松江区法院审理为宜。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理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上诉人陆金兰的经常居住地以及上诉人上海晶川贸易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均在上海市徐汇区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励朝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俞 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陈 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