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2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河南汇通甲醇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宝繁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21-1号原告河南汇通甲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炎黄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姚建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左旭光,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靳文超,男,1971年3月20日出生。被告江阴市宝繁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玉锋。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汇通甲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甲醇公司)诉被告江阴市宝繁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繁达贸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宝繁达贸易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60万元,并以姚建军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3号楼1层2号附1号的房产(房产证号为郑房权证字第14011911**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汇通甲醇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江阴市宝繁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60万元。二、查封姚建军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3号楼1层2号附1号的房产(房产证号为郑房权证字第14011911**号)。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河南汇通甲醇有限公司已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亚磊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人民陪审员 万亚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 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