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仁寿县妇幼保健院与伍英、王金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仁寿县妇幼保健院,伍英,王金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仁寿县妇幼保健院。住所地:仁寿县文林镇新南街85号。组织机构代码:45164053-3。法定代表人唐强,院长。被执行人伍英,女,生于1971年2月1日,汉族。被执行人王金芬,女,生于1976年12月30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4)眉民终字第492号仁寿县妇幼保健院与伍英、王金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伍英、王金芬已主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眉民终字第4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喻建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吕廷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