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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东法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赖子杰与徐海双等3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子杰,徐海双,黎雪芳,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东法执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赖子杰,男,2005年4月1日出生。法定代理人赖志生,系赖子杰父亲。委托代理人许以谦、庄楷涛,广东创杰(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海双,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黎雪芳,女,1977年2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罗小锋,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河东法民一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判决: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向原告赖子杰赔偿94181.02元。本案受理费3765元,由原告负担1465元,由被告徐海双、黎雪芳负担2300元。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已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94181.02元。2015年2月3日申请执行人到庭表示放弃对徐海双、黎雪芳诉讼费2300元执行。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己全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放弃对被执行人诉讼费负担的执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河东法民一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志放审判员  邓 克审判员  张国坤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红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