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峄执字第1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张太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太亮,马兵,孙中军,王中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峄执字第143-9号申请执行人张太亮,男,1976年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兵(马冰),男,1973年8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中军,男,1966年1月出生,汉族,系曹庄中心小学教师。被执行人王中义,男,30岁,汉族。本院作出的(2011)峄商初[古邵]字第2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孙中军在峄城区古邵镇曹庄中心小学的工资收入,现因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孙中军在峄城区古邵镇曹庄中心小学的工资收入的查封。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健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