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武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贾彦琛、徐广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贾彦琛,徐广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武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锡恒,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城彬。被执行人贾彦琛。被执行人徐广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贾彦琛、徐广辰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多次查找被执行人财产也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坤奇审 判 员 殷 力代审判员 徐小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麻智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