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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熟海民初字第00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张志忠与顾红祥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忠,顾红祥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海民初字第00232号原告张志忠。委托代理人陈宇龙,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红祥。委托代理人XX,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张志忠诉被告顾红祥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张志忠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志忠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90元,由原告张志忠负担。审 判 长  许文燕代理审判员  苏志鑫人民陪审员  朱良保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陆大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