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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调确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吴本圣、刘萍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本圣,刘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调确字第00029号申请人:吴本圣,男,198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申请人:刘萍,女,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受理申请人吴本圣、刘萍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吴本圣、刘萍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月4日经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吴本圣一次性赔偿刘萍:医药费凭发票支付;二、吴本圣一次性赔偿刘萍:电动车维修费、交通费合计3800元,于2015年1月31日前履行;二、吴本圣、刘萍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高 翔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婧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