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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执刑财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周超、周怀理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超,周怀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刑财字第11号被执行人周超。被执行人周怀理。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周超、周怀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罚金刑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周超、周怀理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金义执刑财字第1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吴功君执 行 员 徐鹏俊执 行 员 龚振旺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华景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