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执刑财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周超、周怀理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超,周怀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刑财字第11号被执行人周超。被执行人周怀理。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周超、周怀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罚金刑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周超、周怀理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金义执刑财字第1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吴功君执 行 员 徐鹏俊执 行 员 龚振旺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华景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