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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民二初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冯涛与朱学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涛,朱学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淮民二初字第00199号原告:冯涛,男,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朱学华,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涛与被告朱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涛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学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涛撤回对被告朱学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涛撤回对被告朱学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016元,减半收取9508元,由原告冯涛负担。审 判 长  王永进审 判 员  李向荣人民陪审员  范保中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孙莉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