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民二初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冯涛与朱学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涛,朱学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淮民二初字第00199号原告:冯涛,男,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朱学华,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涛与被告朱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涛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学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涛撤回对被告朱学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涛撤回对被告朱学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016元,减半收取9508元,由原告冯涛负担。审 判 长 王永进审 判 员 李向荣人民陪审员 范保中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孙莉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