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法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元珍等人申请执行王开林等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元珍,王元仙,王元英,罗天芬,王源琴,王军,黄开林,王定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法执字第119号申请人王元珍,女,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申请人王元仙,女,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申请人王元英,女,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申请人罗天芬,女,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申请人王源琴,女,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申请人王军,男,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被申请人黄开林,男,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被申请人王定敏,男,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遵市法民一终字第17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黄开林、王定敏应支付申请人王元珍、王元仙、王元英、罗天芬、王源琴、王军人民币13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625元,执行费1878.5元。被执行人黄开林、王定敏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定敏在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定敏在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人民币136503.5元扣划至我院指定帐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尧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陈刚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