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2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20-10-16
案件名称
上海盈满家具厂诉汪正冬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上海盈满家具厂;汪正冬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20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盈满家具厂,住所地***。投资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正冬,***生,汉族,户籍地***。上诉人上海盈满家具厂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4)奉民三(民)初字第19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汪正冬于2011年2月1日进入上海盈满家具厂从事木工工作。双方未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9月2日,汪正冬在工作时左手受伤。2012年9月3日至2012年9月14日,汪正冬于上海市松江区九亭医院住院治疗。汪正冬申请仲裁并涉讼,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生效判决确认2011年2月1日至2012年9月2日期间上海盈满家具厂与汪正冬存在劳动关系。2013年9月13日,上海市奉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工伤认定书》,认定汪正冬于2012年9月2日发生的事故为工伤事故。2014年3月20日,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汪正冬因工致残程度六级。汪正冬受伤后未回上海盈满家具厂工作;上海盈满家具厂亦未支付汪正冬受伤后的工资。2014年2月22日,上海盈满家具厂收到汪正冬邮寄的书面《辞职报告》。汪正冬再次申请仲裁,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并获部分支持。上海盈满家具厂不服裁决,提起涉讼。原审另查明,汪正冬系外省市农业户籍,上海盈满家具厂未为汪正冬缴纳社会保险费。原审法院审理后判令上海盈满家具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汪正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4,54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6,30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6,304元、2012年9月2日至2013年9月1日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18,250元。上海盈满家具厂向本院提起上诉,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汪正冬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认为,上海盈满家具厂的相关上诉理由,已经生效判决处理,本院不再赘述;该厂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上海盈满家具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 卫代理审判员 金绍奇代理审判员 孙少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奇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